我非能者。
所谓整理,归纳,浓缩皆应符合一定的度。而度的掌握,端在法官
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法律于此情形并未给出确定的标准。
例证之,如某人写书评而竟将该书全文引用,自属侵权。然而书评
毕竟竟不能完全脱离原文而阐发。此时涉及若干问题:1,引文。
当注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以示对权利之尊重。2,引文比例。意即前述度之掌握。倘比例不当便会转化为抄袭。3,引用目的。倘为公益或个人欣赏之目的自不构成侵权。楼主所言“供他
人参考之用”语意模糊,难以判定目的,故不敢妄测。4,符合上
述条件且通过整理,归纳,浓缩融入个人智慧之信号集合亦可成为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书评即其适例。
一言以蔽之,楼主所困惑之情形法律亦未作出确定不移的规定。法
律的弹性即在因应诸此情形。
陋见,见笑。如不能起到参考作用楼主可参考著作权法及刘春田先
生有关合理使用作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