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担心侵权的问题。
之前的确有跨国公司告大学生的官司:比较著名的是迪斯尼(貌似也可能是EMI)曾控告斯坦福(貌似也可能是南加州)计算机系一个大四(貌似也可能是大三……)学生开发的校内网文件共享系统助长其唱片盗版并达成庭外和解。
1,这人比较NB,他不止是使用和发布有版权问题的音乐这么简单,他“制作传播侵犯我的当事人权益的工具”;
2,他们的做法不过是杀鸡儆猴,为了恐吓还在用BT、FTP下歌的学生;
3,他们的赔偿金额定的真TM合理:他们事先调查到此生靠平时勤工俭学赚来3万多美元积蓄,就把和解赔偿金额定在3万元,最后软硬兼施终于成功达成和解。
所以吴大不会吃官司的理由:
1,WOTC和迪斯尼……which one is bigger and more inclined to bully innocent people?
2,侵权官司要来侵权发生地打(我不确定……我法律基础课63分……[-_-]),为了一本印数四位数左右的同人本里出现几个个长得比较像眼魔的玩意儿漂洋过海来玩儿逆转裁判真人版……真不划算……
3,即使Beholder®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注册商标,但也自动成为中华日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商标了么?(貌似打错了,人家不是故意的,真的)
4,在下在联邦政府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页(
http://www.uspto.gov)全美商标数据库搜索Beholder®得到的6条相关记录:
1)Beholder®是一家俄资公司的PCI接口电视信号调谐卡和其他计算机用部件的品牌;
2)"WHERE BEAUTY IS IN THE EYE OF THE BEHOLDER"被某化妆品公司持有;
3)和2)重复,看来这个数据库系统……算了,大概是为了节约公民的税金把网站设计给外包去罗马尼亚了吧XD
4)EYE OF THE BEHOLDER(这不是《魔眼杀鸡》么?)被个人持有,搜了一下,貌似是个职业摄影师,她人住在北卡罗来纳;
5)这个是比较有意义的结果:THE BEHOLDER,范围是on-line computer comic book,可惜持有人是NABISCO BRANDS COMPANY CORPORATION,而且
已经失效
6)RUBY BEHOLDER,是一种……嗯……布料染色亮度计……
为了保险起见,我设置Google为仅显示英文内容,搜索了trademark + beholder,没能找到一条有意义的结果。
结论:我怀疑“WOTC注册了Beholder商标”这个说法的真实性。
(我本想搜一把灵吸怪……可是我不会拼的说……[-_-])
5,《塔希里亚故事集》说不定能培养一部分同好,对你的DnD产品线在大陆的推广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还是你们还在指望盛大和天人互动?
6,先例:The Order of The Stick不也顺顺当当地出单行本了么?
PS
我说这是咋回事儿……吹牛也不能这样,吴大也不会同意你们这么搞的吧